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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吸气瓶的相关标准

八十年代始德国的“德尔格”呼吸器引进了我国,随后十几个国家的呼吸器进入了中国,呼吸器的气瓶为均为钢制气瓶,。

1996年我国颁布了第一个呼吸器的标准GB/1655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该标准根据德国国家标准DIN/58695第一部分《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试验、标志》(1986年版)和日本国家标准JIST/8155《空气呼吸器))(1986年版),结合我国自给式空气呼吸器技术状态制定的标准。在技术内容上参照采用这二个标准的要求。本标准在我国首次制定,它规定了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种类,技术要求等要素,为国内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生产厂家和国家认可部门提供了全国统一的依据。在第2.2 .1 0 条对气瓶有以下规定:“气瓶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应符合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表面颜色为桔黄色,其上应有“压缩空气和额定工作压力”字样标记。”

九十年代初,碳纤维复合气瓶替代了钢质气瓶,成为呼吸器使用的主要气瓶。

2001年公安部消防局257号文件(公消[2001] 257 号)《关于逐步淘汰消防空气呼吸器配装的钢质气瓶的通知》通知中规定:“ 一、消防空气呼吸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和购置配装钢质气瓶的消防空气呼吸器。 二、消防空气呼吸器的使用单位,对在用的3种钢质气瓶应视不同情况予以淘汰。对采用板材拉伸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识别方法见附件)要立即淘汰;对采用管材收口工艺制造的轻型钢质气瓶,要在2003年底前淘汰完毕;对重型钢质气瓶,可按使用年限自然淘汰。”

2005年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颁布了的气瓶《安全管理管理规程》对呼吸气瓶安全进行了规范。在第二条中将纳入管理范围:“第二条纤维缠绕气瓶 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2007年对GB/1655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进行了修订,更名为《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新标准对呼吸气瓶做了说明,在5.14对气瓶做了以下规定:“5.14.1钢制气瓶应符合GB5099的规定。5.14.2复合气瓶应符合D0T-CFFC规定。试验按6.3 的规定进行。” D0T-CFFC是美国复合气瓶的标准。

2009年制定了GB/24161《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规定了呼吸气瓶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和检验周期等,填补了我国复合气瓶的相关规定。

2011年制定了我国的呼吸气瓶标准的标准,GB/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2012121日实施。标准参考采用了美国复合气瓶标准D0T-CFFC《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复合气瓶的技术要求》标准与D0T-CFFC相比有以下差异:“a.公称压力由34474KPa改为不大于30MPab.公称容积由不大于90.7L12Lc.增加了使用环境-40°~60°的要求。”

从此我国的呼吸气瓶制造、检验、使用周期等有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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