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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负式呼吸器的标准

我国的第一部空气呼吸器的标准GB16556《自给式空气呼吸器》始定于1996年,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交通部上海潜水设备厂”起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0-09批准,1997年6月1日执行。

标准依据德国标准DIN 58645-1986第一部分《空气呼吸器技术要求、试验、标志》和日本标准JIST 8155-1986《空气呼吸器》结合我国的具体状态制定的,采用了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呼吸器首个标准。标准适用于消防、化工、冶金、船舶运输等行业作业和抢险救灾人员。

标准规定了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类型、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以及标志和包装要求。正压式呼吸器用途分为作业救援RPP和逃生自救EPP两种类型。六种型号,如;6.8升气瓶、2000升气体为EPP-20。

标准对面罩性能、报警器性能、流量要求、呼吸阻力、耐低温以及背板、气瓶、瓶阀、气管、总重量多做了详细的规定。标准对性能的试验方法做了说明。标准对标示、包装、适用性有具体的阐述。

2007年适应国际新技术的发展,依据欧洲呼吸器新的标准EN137-2002《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规范》,制定了新的标准GB/16556-2007,标准名称改为《自给开路时压缩空气呼吸器》替代旧标准GB16556-1996。

GB/16556-2007标准按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对原标准做了较大的修改。新标准增加了9项新的技术要求,取消了8项旧的淘汰的技术要求,完善了对呼吸器技术、材料、试验方法,新的标准名称《自给开路时压缩空气呼吸器》相比原标准《空气呼吸器》更加准确和规范。

新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防化研究院”和“巴固安全防护设备有限公司”起草、增加了归口单位“全国个体防护装备标准化委员会”。取消批准单位,改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2007-07-26公布,2008-02-01开始实施。标准中5.14对气瓶做了以下规定:“5.14.1钢制气瓶应符合GB5099的规定。5.14.2复合气瓶应符合D0T-CFFC规定。试验按6.3 的规定进行。”

2009年制定了GB/24161《呼吸器用复合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规定了呼吸气瓶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检验方法和检验周期等,填补了我国复合气瓶的相关规定。

2011年制定了GB/28053《呼吸器用复合气瓶》,标准参考采用了美国复合气瓶标准D0T-CFFC《铝内胆碳纤维全缠绕复合气瓶的技术要求》。这个标准与D0T-CFFC相比有以下差异:“a.公称压力由34474KPa改为不大于30MPab.公称容积由不大于90.7L12Lc.增加了使用环境-40°~60°的要求。”

从此我国的呼吸器有了比较完善的标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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